内蒙古: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相关服务纳入医院绩效考核

8月17日,内蒙古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的通知》,明确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加强人员监管,加强互联网诊疗业务和质量安全监管。

作者: 本站编辑 来源: 内蒙古卫生健康委 2022-08-23 15:04:33

8月17日,内蒙古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的通知》,明确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加强人员监管,加强互联网诊疗业务和质量安全监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建立自治区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辖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要求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不得由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替代医师本人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


接诊医师应当根据患者提供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判断其符合复诊条件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活动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评审评价,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以下为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体系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联合印发《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就贯彻落实《细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医疗机构监管


(一)做好与自治区监管平台对接及信息上传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建立自治区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网址:ttp://qmik.neimenghealth.com/gome,以下简称“自治区监管平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自治区监管平台,按照属地化原则对辖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要与自治区监管平台进行技术对接,上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设置申请书等信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发生变动时要及时更新。自治区监管平台已与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可自动获取电子化注册系统中的机构、诊疗科目及医护人员等信息,医疗机构应当选择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诊疗科目、医务人员信息并上传至自治区监管平台,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


(二)做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医院校验管理。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医疗机构申请校验,除《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外,还需提交校验期内的执业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互联网医院名称、法人、经营性质、地点、房屋等内容变更情况;互联网医院执业人员聘用、变动及考核情况;互联网医院科室设置情况;互联网医院注册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的诊疗科目及相关变更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人员受到奖励、处罚及整改情况;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发生、上报及处理情况;药品不良反应上报及处理情况;互联网诊疗业务开展情况。对于存在校验审查所涉及有关文件、病历资料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的,不符合《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


二、加强人员监管


医疗机构要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并由本人提供接诊服务。不得由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替代医师本人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的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管理相关政策、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平台使用与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定期培训。


三、加强互联网诊疗业务和质量安全监管


(一)做好互联网诊疗业务监管工作。医疗机构要将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电子证照等信息以及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其互联网诊疗系统公布,方便患者查询。开展互联网诊疗要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获得患者知情同意。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选择互联网就诊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接诊医师应当根据患者提供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判断其符合复诊条件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医疗机构要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或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互联网医院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交由自治区医疗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二)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活动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评审评价,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医疗机构要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并将患者投诉纳入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畅通信息反馈渠道,规范处理患者投诉。要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纳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医务人员主动报告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医疗机构要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流程,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在线处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在线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在线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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