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新型肺炎疫情,国家卫健委发布了这些指导文件

为科学有效地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快速应对,深入研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从各个角度,不同层面,对于疫情防控工作展开指导和支持。

作者: 大健康派编辑 来源: 大健康派 2020-02-11 16:47:50

为科学有效地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快速应对,深入研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从各个角度,不同层面,对于疫情防控工作展开指导和支持。


  • 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 1月22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


为做好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研究进展,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以及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病例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等9项防控措施,用于指导各地开展防控工作,以促进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了解疾病特征与可能的感染来源,规范密切接触 者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 1月22日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病例(以下简称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确保重症病例得到及时有效医疗救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要求高度重视重症病例医疗救治组织工作,规范开展医疗救治,严格落实重症病例转运和医院感染防控等措施,准确掌握重症病例信息。


  • 1月22日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的通知


鉴于对病毒的来源、感染后排毒时间、发病机制等还不明确,为更好地控制此次疫情,减少和降低疾病在国内和出境传播几率,进一步加强对病例的早期发现、隔离和治疗,最大可能的减少医院 感染发生,是当前控制传染源、降低发病率的关键,提高救治能力,同时最大可能的减少医院感染发生,对《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进行了修订。


  • 1月23日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通知


该《技术指南》是结合目前掌握的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特点,在已有的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形成,更加突出了实践指导性。共包括4方面内容:一是感染防控的基本要求;二是重点部门管理;三是医务人员防护;四是加强患者管理。


  • 1月23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本指南明确了新型冠状病毒暂按照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中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在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灭活材料的操作等实验活动方面,对实验项目、实验室等级、防护水平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病原体及样本国内、国际运输和管理方面,对运输包装、运输相关手续和安全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废弃物管理方面,对废弃物安全管理、废弃物处理具体措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失误或意外的处理方面,对消毒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


  • 1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 1月23日


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和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有关要求进行了通知。


  • 1月24日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即充分发挥社区动员能力,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群防群控,稳防稳控,有效落实综合性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防止疫情输入、蔓延、输出,控制疾病传播;明确了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所承担的具体任务;强调了各县(区)党委政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的保障责任。与此同时,结合通知印发,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对社区、社区疫情划分、社区传播疫情、密切接触者等概念进行明确,从社区未发现病例、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社区传播疫情三个层面分别提出了疫情的防控策略及具体措施。


  • 1月24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对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地方党委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配合居委会、村委会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以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等规范开展工作。《通知》要求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加快提高对疫情的防控能力。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基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完善相关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消毒和防护用品,确保基层机构规范、安全开展工作。《通知》强调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特点,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管理制度,提高基层医务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护工作,严防感染事件发生。


  • 1月26日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的通知


文件明确各级政府应将心理危机干预纳入疫情防控整体部署,并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推进情况,及时调整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点,针对不同人群实施分类干预。

《指导原则》明确要求,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领导,提供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障。

组建心理救援专家组,为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和咨询,为实施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与督导,为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宣传教育。

组建心理救援医疗队,为重点人群、高危人群提供多种形式的专业心理危机干预服务。

组建心理援助热线队伍,充分发挥现有心理援助热线和多种线上通讯手段的作用,提供在线心理支持、心理援助服务。


  • 1月27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的通知


为指导合理使用医用防护用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的个人防护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制定该《指引》,对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乳胶检查手套、速干手消毒剂、护目镜、防护面罩/防护面屏、隔离衣、防护服等常见医用防护用品进行了相关规定。


  • 1月27日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的通知


要求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在医疗救治工作中积极发挥中医药作用,加强中西医结合,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促进医疗救治取得良好效果。试行第四版内容包括冠状病毒病原学特点、临床特点、病例定义、鉴别诊断、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治疗、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转运原则和医院感染控制等内容,增加了流行病学特点。


  • 1月27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个人和集体即时性表彰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关心爱护参加防控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及时发掘先进事迹,对发现的在医疗救护、科研攻关、基础预防、指挥协调,后勤保障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个人和集体,要第一时间商本级表彰管理部门,开展即时性表彰,充分彰显卫生健康系统对先进典型的关心和尊崇,让先进典型事迹为疫情防控阻击战注入强大的精神动力。


  • 1月27日


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


案提出六方面要求: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充分发挥联防联控作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是切断传染源,全面管控野生动物,全面抓好排查工作,规范发热门诊管理,完善病例发现和报告,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病例的集中收治。三是阻断传播途径,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减少公众聚集活动和春节期间集体聚餐,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四是增强全民防范意识,保护易感人群,强化个人责任,做好老年人群、基础疾病患者、返校师生等防护。五是关心广大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加强医务人员防护,关注医务人员健康,落实相关待遇保障。六是做好相关衔接,强化责任落实、物资保障、费用保障、信息公开和健康宣教。


  • 1月27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方案对相关工作提出了基本要求,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负责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都应转运至定点医院集中救治。医疗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时,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急救中心,将病例转运至定点救治医院,并做好转运过程中的交接记录。方案同时明确了具体工作流程,包括转运流程、穿戴及脱摘防护物品流程、救护车清洁消毒要求等具体措施。


  • 1月28日


关于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老年群体中扩散蔓延的严峻形势,在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凝聚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老年人感染率,尽最大努力减少重症和死亡病例。通知对做好居家、社区、机构老年人的疫情防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加大保障和督导力度,提高疫情防控能力和水平。


  • 1月28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


《防控方案》(第三版)增加了“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第一版)”、“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第一版)”,进一步规范特定人群的防护和特定场所的消毒。在病例发现中,增加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将具有流行病学史的非肺炎病例、以及无流行病学史的肺炎病例、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等纳入病例报告及管理,切合目前的防控整体策略,做到“五早”。要求“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提高了排查的敏感性,有效防止疫情蔓延和输出。要求基层主动对近两周有武汉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居住史,且出现呼吸道等症状作为重点人群开展筛查、采样和检测,提高病例发现的及时性。


  • 1月28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通知从六个方面,对做好县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管理。二是认真做好救治准备和医疗救治工作。三是加强疑似和确诊病例就诊管理。四是切实做好医院感染防控。五是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六是加大对贫困地区县级医院保障力度。


  • 1月28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各类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教机构、亲子园,暂停开展收托、保育服务和线下培训活动。


  • 1月29日


关于印发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


本指南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正常运行的飞机、火车、长短途客车、公交车、地铁、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感染防控,包括工作人员和旅行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采取的消毒等技术操作。


  • 1月29日


关于做好应对2020年春节假期后就诊高峰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应对工作,加强医疗资源统筹调配,完善医疗机构预检分诊、门急诊就诊、住院治疗等重点环节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和医用物资调配储备,落实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要求,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同时,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服务需求。


  • 1月29日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要求把社区防控工作作为疫情防控的基础环节抓紧抓好,充分发挥城乡社区组织工作优势和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联动机制协同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切实做好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困难帮扶等工作,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贡献。


  • 1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县、乡党委政府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要求成立农村疫情防控专班,强化统一指挥调度,坚持农村和城市防控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保障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物资、资金和人员需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形成防控合力;二是要求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医作用,做好筛查、医学追踪、预检分诊和转诊,实行日报告制度,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培训,保障人员投入和工作能力;三是要求加强对返乡人员和流动人口的健康管理,做好追踪、筛查,特别是加强对武汉等重点疫情发生地区返回人员排查、登记、随访,做好健康状况监测,落实居家观察等措施。同时,对休闲农业、农村旅游经营主体落实防控责任和防控措施也提出了要求;四是要求加强防控工作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农村地区防控信息通报和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农民群众健康防病意识,引导农民群众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倡导节庆文明新风,避免人群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 1月30日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通知


《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针对普通居家人员、出行人员、居家隔离人员、特定行业人员等四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风险不同的人群,提供了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和防护措施建议。其中特定行业人员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出租车司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武警、交警、安保人员、媒体记者、快递人员等行业人员,隔离病区工作人员、医学观察场所工作人员、疑似和确诊病例转运人员,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标本采集人员、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尸体处理人员等。

《口罩使用指南》针对预防呼吸道传染病最重要的佩戴口罩的措施,提出佩戴的原则、推荐口罩的类型和使用对象、口罩使用后的处理原则、儿童佩戴口罩的标准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指导公众科学合理佩戴并规范使用口罩,实现有效防护的目的。


  • 1月30日


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


本指南,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正常使用的宾馆、商场、影院、游泳馆、博物馆、候车(机)室、办公楼等人群经常聚集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包括场所卫生操作指南和个人防护指南。


  • 1月31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


《通知》包括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断强化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切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四个方面,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等相关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基层医务人员生命健康安全。


  • 2月1日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该文件突出问题导向,提出了遗体处置的总体要求、责任分工、遗体处置流程和相关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殡仪馆、疾控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具体职责,对患者死亡后的报告、卫生防疫处理、手续交接、遗体转运、人员防护、遗体火化等全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该文件,督促各部门各机构履行职责,顺畅工作机制,提高遗体处置的规范性。


  • 2月2日


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以下九个方面工作要求。一是做好居家儿童疫情防控工作。二是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疫情防控工作。三是做好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疫情防控工作。四是做好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疫情防控工作。五是做好托幼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六是做好助产机构孕产妇疫情防控工作。七是强化儿童和孕产妇健康服务相关医疗机构院感防控。八是加强医务人员全员培训。九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儿童和孕产妇疫情防控工作。


  • 2月2日


关于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的通知


要求各地在原有心理援助热线的基础上,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一是明确省级(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辖区心理健康服务资源,组建热线技术专家组,依托原有热线开设专席,免费为公众提供疫情相关心理援助服务。二是通过电视等多种媒体公众热线号码,提高公众的热线的知晓率,方便公众求助拨打。三是热线主办单位组建工作团队,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技术支持和督导。四是要求热线主办单位加强热线管理,规范服务流程,遵循伦理原则,对来电咨询问题进行评估和预判。


  • 2月3日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该方案旨在指导有需要的地区,将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场所设置为首诊隔离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进行隔离观察,以加强对疑似病例轻症患者的规范管理,控制疫情的蔓延。方案主要包括五个部分:隔离对象集中、首诊隔离点要求、物资保障与人员配备、转诊或解除隔离等情形以及其他规定。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场所,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有关隔离工作由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实施。


  • 2月3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合理有效使用医用防护用品,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通知,就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要求高度重视。二是严格落实医用耗材管理规定。三是加强重点医用防护用品的管理。四是合理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五是强调履职担当,严肃追责问责。


  • 2月3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部分地区出现消毒剂供应紧张问题。为保障全国消毒剂的有效供给,就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 2月3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强化数据采集分析应用、积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规范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基础和安全保障等五个方面内容。《通知》要求各地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助力疫情阻击战,减少线下诊疗压力和交叉感染风险,减轻基层统计填报负担,对疫情发展进行高效跟踪、筛查、预测,为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便民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 2月3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医院发热门诊管理及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对病例集中的重点地区,以及该地区内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点救治医院等重点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管理,以及感染防控工作,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加强门急诊预检分诊管理。二是加强发热门诊管理。三是加强普通病区管理。四是降低医疗机构内感染风险。


  • 2月4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感染防控指引(试行)的通知


就加强疫情防控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感染防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该《指引》对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随访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家庭成员或室友等相关人员的感染防控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 2月4日


关于印发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的通知


本指引主要参考了中国标准(YY/T 0969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YY 0469医用外科口罩、GB19083医用防护口罩、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890-2009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GB/T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等国内标准,CE 认证呼吸器标准,美国NIOSH呼吸器认证标准以及《医疗环境中N95口罩延长使用和有限制的重复使用建议指南》。按照防疫工作性质和风险等级提出选择和使用口罩的指引。


  • 2月4日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的通知


试行第五版内容包括冠状病毒病原学特点、临床特点、病例定义、鉴别诊断、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治疗、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转运原则和医院感染控制等内容。


  • 2月5日


关于切实为基层减负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二要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调配合。三要加强部门沟通,实现信息与数据共享。四要规范疫情防控检查指导工作。五要主动为基层干部群众和医务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 2月6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的通知


(一) 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的科学研究,在总体方案中增加了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特征的阐述。

(二) 在监测方案中,湖北以外省份的监测定义中调整了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史描述和判定原则。流行病学史将第三版的“武汉市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调整为“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判定原则由第三版的“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一条,同时符合临床表现中1和2条、或2和3条”调整为“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一条,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2条”, 进一步提高疑似病例监测的敏感性。

(三) 在监测方案中,增加了仅适用于湖北省的监测定义,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与其他省份相比,扩大了湖北省疑似病例范围。

(四) 在监测方案中,将监测定义调整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删除轻症病例定义,将其纳入临床分型中的轻型。增加了无症状感染者的主要发现途径、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和解除要求。

(五) 在监测方案中,将聚集性病例标本上送中国疾控中心复核确认的例数要求调整至“5例及以上”。

(六) 在流行病学调查方案中,明确疑似病例的调查内容为基本信息和密切接触者情况,在明确诊断前不要求进行个案调查表网络报告,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七) 调整了密切接触者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管理措施。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强调了无症状感染者原则上应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八) 虽然目前粪-口传播途径尚待明确,但本方案在实验室检测、密切接触者管理、特定人群防护及特定场所消毒等内容中均已提出相应的措施和要求,降低了粪-口途径传播的风险。


  • 2月5日


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通知


前,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期,坚守一线的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在家庭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及时有效为一线医务人员解除后顾之忧,为打赢疫情阻击战提供坚强保证。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保障:一、生活保障;二、心理保障;三、人文保障;四、安全保障五、其他保障。


  • 2月5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血液安全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有关单位血液管理部门和血站要强化血液安全供应风险防范意识,加大无偿献血组织动员力度,制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血液安全和供应保障预案,统筹省内调配和省际调配,保障医疗机构急救用血和正常医疗用血需求。血站应当加强无偿献血者招募工作,开展预约式献血,避免人员聚集,提高血液库存水平。在采血过程中,要加强无偿献血者健康征询工作,对于具有流行病学史的献血者,应当劝其暂缓4周献血;要严格体格检查并进行体温测量,对于体温异常或有干咳症状者,应当劝其暂缓献血。 各级血站要按照国家应对新冠肺炎相关规定,做好献血者和医务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加强对采血场所和血站的清洁消毒,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理。


  • 2月6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利用“互联网+医疗”的优势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诊疗咨询服务。一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二要科学组织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三要有效开展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四要切实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的实时监管工作。


  • 2月7日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工作指南的通知


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以下简称热线)工作目标和原则,并从热线设立、热线咨询员、热线管理、督导、伦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 2月7日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


就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工作的重要性

二、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防范措施

四、健全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本通知印发后,各地对疫情防控期间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案事件,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公安部报告;办理相关刑事案件遇到法律适用问题的,应当分别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 2月7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暂命名事宜的通知


现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暂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英文名称为“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简称“NCP”。


  • 2月8日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对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救治设施的改造、新建工作的指导,印发了该文件。要求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做好统筹规划,精准调配医疗资源,调整现有医疗设施功能,通过院区功能调整、设施改造等多种方式,全力保障疫情救治需要。


  • 2月8日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


通知就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是积极指导孕产妇做好防护和孕产期保健。二是严格做好发热孕产妇就诊管理。三是切实保障疑似和确诊孕产妇产检和安全助产服务。四是加强疑似和感染孕产妇产时管理和新生儿救治。


  • 2月8日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 修正版)的通知


根据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救治专家组建议,经研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中利巴韦林的用法用量进行了修正。


  • 2月10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从5个方面对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医疗管理工作,在设置首诊隔离点时,要将医疗管理工作统筹考虑、同步部署。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根据首诊隔离点的功能定位、服务内容和特点,制定完善其医疗管理核心制度。确保患者在首诊隔离点的接收、隔离、治疗、转诊等达到工作要求。三是合理配置医疗力量,各地要根据首诊隔离点的患者数量、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医务人员、设备设施、药品以及防护用品,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做好医疗服务工作,首诊隔离点要设置专门部门,负责隔离点的医疗管理,并做好与确定的管理医疗机构之间的诊疗信息对接工作。五是加强感染预防与控制,各地要加强首诊隔离点的感染防控工作,做好科学合理防护和废弃物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疫情防控 国家卫健委 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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