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发布,医药类这些被鼓励,这些被限制

1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19年本)》),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一版2013年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同时废止。

作者: 医谷 来源: 医谷 2019-11-08 11:02:23

1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19年本)》),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一版2013年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同时废止。


《目录(2019年本)》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共涉及行业48个,条目1477条,其中鼓励类821条、限制类215条、淘汰类441条。


在医药领域,《目录(2019年本)》中显示,鼓励类目8项,包括儿童药、短缺药的开发和生产、重大疾病防治疫苗、抗体药物、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重组蛋白质药物、核酸药物、数字化医学影像设备、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设备、高端放射治疗设备等。限制类目6项,包括新建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置等。淘汰类目13项,包括铅锡软膏管、单层聚烯烃软膏管(肛肠、腔道给药除外)等。具体见下表:


一、鼓励类




二、限制类




三、淘汰类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负责人表示,目录(2019年本)》修订的导向和重点,一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是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三是大力破除无效供给。四是提升科学性、规范化水平。该负责人指出,根据有关规定,总的要求是,对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并按规定期限淘汰。在贯彻实施《目录》时,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协同推进和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加强政策协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执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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