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

为做好北京市互联网医院的许可管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坚持依法执业,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作者: 北京市卫健委 来源: 北京市卫健委 2021-02-26 10:11:57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要求,为做好我市互联网医院的许可管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坚持依法执业,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依托本市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二、互联网医院的准入


 (一)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2)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与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3)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4)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证明;

(5)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


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对核准的第二名称及诊疗科目予以登记。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


(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1.设置审批。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4)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5)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证明。


互联网医院设置批准实行公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受理的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名称、类别、地址、诊疗科目、设置人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名称等。公示期间接到实名举报或异议的,负责公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查实。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批准第三方机构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1年。


2.执业登记。互联网医院执业前,必须向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互联网医院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 资产评估报告;

(4) 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

(5)互联网医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和拟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和签字表);

(6)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与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7)营利性互联网医院还应当具备该互联网医院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拟执业登记的互联网医院的科室设置、设备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支持实体医疗机构与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审批、同发证。


(三)互联网医院的命名


(1)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2)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3)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北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名称和第三方合作机构名称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备注栏中予以注明。互联网医院的诊疗科目应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进行核定,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


三、互联网医院的变更登记、校验和注销


(一)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后,其核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发生变更的,应向准予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二)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三)互联网医院校验期为1年。互联网医院校验、停业、注销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准入管理

我市已实行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和网上办事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在线办理互联网医院许可事项,提供网上指导服务。对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可不再提交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对于正式受理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校验、注销等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专家审核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二)严格依法执业

互联网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办理准入手续,严格依法执业。要加强对互联网执业的医师、护士、药师的管理,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要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内容审核管理,实时向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传输诊疗数据,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


(三)鼓励服务创新

鼓励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互联网医院建设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对诊疗服务、处方开具、药品物流模式等进行优化再造。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鼓励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准入工作,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医院名单及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举报。要依托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实施实时监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将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评审评价,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互联网医院和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行为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处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21年2月24 日


北京 互联网医院 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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