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开展的两大医疗信息化评估工作 看看有哪些不同之处

2019年7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下发关于两大评级/评估工作的函。其中包括“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的函”和“关于开展2019年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工作的函”。

作者: ElSA 来源: 大健康派 2019-07-24 16:47:14

2019年7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下发关于两大评级/评估工作的函。其中包括“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的函”和“关于开展2019年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工作的函”。下面,对于这两项工作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解析,标注出两项评估工作的不同之处,值得参报医院的注意,同时,并汇总了评估标准管理办法和标准体系。

评级/评估项目2019年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2019年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工作
评估对象应用电子病历系统的二级级以上医疗机构应用信息系统提供智慧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医院
评估方式《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关于印发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236号)
提交平台请各医院登录医院研究所智慧医院分级评价平台 (网址:http://sjzx.niha.org.cn)注册,并报送信息(已参加过报送工作的医院可使用原账号登陆)。请各医院登录医院研究所智慧医院分级评价平台 (网址:http://sjzx.niha.org.cn)注册,并报送信息(已参加过电子病历分级评价报送工作的医院可使用原账号登陆)。
评估时间2019年8月1日-9月10日2019年8月1日-9月10日
分区情况第一片区:北京市、吉林省、安徽省、福建省、河南省、 海南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报送时间为8月1日-8月10日。第一片区:河北省、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送时间为8月1日-8月10日。
第二片区: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山东省、 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陕西省。报送时间为8 月11日—8月20日。第二片区:北京市、吉林市、安徽省、福建省、河南省、海南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报送时间为8月11日-8月20日。
第三片区:天津市、山西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湖北 省、广东省、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报送时间为8月21日-8月30日。第三片区: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山东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陕西省。报送时间:8月21日-8月30日。
第四片区:河北省、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送时间为8月31日-9月10日。第四片区:天津市、山西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报送时间:8月31日-9月10日。
联系方式

医政医管局医疗管理处联系人:袁加俊、王曼莉

联系电话: 010-68791976

医院管理研究所联系人:徐帆、李红霞

联系电话: 010-81138607、81138606、81138605

技术咨询电话:15699830058

电子邮箱:dzbltest@163.com

医政医管局联系人:刘黔芳、王斐

联系电话: 010-68791885、68791889

医院管理研究所联系人:徐帆、李红霞

联系电话: 010-81138607、81138606、81138605

技术咨询电话:15699830058

电子邮箱:dzbltest@163.com

 

附件一:《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我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持续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以下简称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我委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持续推进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按时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三、我委将对每年度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附件1: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文末可下载)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保证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分级评价工作)公正、透明、规范、有序开展,有效引导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分级评价工作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所属机构、相关医疗机构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理全国分级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有关单位承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分级评价工作,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并开展分级评价。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或组建电子病历分级评价专家组承担相关工作。


第四条分级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免费实施、客观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进行。


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疗机构收取评价费用。参与评价工作的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五条分级评价工作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进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向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平台管理权限。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要求,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时间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填报数据,由平台出具自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电子病历应用水平自评等级与得分。二级以上医院要全部按时参加分级评价工作,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第七条自评等级为0—4级的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后生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填报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八条自评等级为5级及以上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初核,初核其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后,提交国家卫生健康委进行复核。


第九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4级及以下分级的审核权限下放至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有条件的地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5级初核权限,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权限,并进行动态考核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分级评价工作管理机制,明确本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分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要确保填报数据客观、真实,并按要求准备相关备查材料。提交的评价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或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分级评价工作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其参评周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间隔超过2年未参加评价的医疗机构,需再次通过原级别评价后再申请更高级别评价。


第十三条按2011年《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要求已获评5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可在已取得级别的基础上直接申报更高级别。


第十四条参与分级评价工作的各单位及人员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水平,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省份分级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2: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等级划分(文末可下载全文)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一)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1.局部要求:无。医疗过程中的信息由手工处理,未使用计算机系统。

2.整体要求:全院范围内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信息处理的业务少于3个。


(二)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1.局部要求:使用计算机系统处理医疗业务数据,所使用的软件系统可以是通用或专用软件,可以是单机版独立运行的系统。

2.整体要求:住院医嘱、检查、住院药品的信息处理使用计算机系统,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方式将数据导出供后续应用处理。


(三)2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1.局部要求:在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行处理。

2.整体要求:

(1)住院、检查、检验、住院药品等至少3个以上部门的医疗信息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完成本级局部要求的信息处理功能,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2)部门内有统一的医疗数据字典。


(四)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


1.局部要求:医疗业务部门间可通过网络传送数据,并采用任何方式(如界面集成、调用信息系统数据等)获得部门外数字化数据信息。本部门系统的数据可供其他部门共享。信息系统具有依据基础字典内容进行核对检查功能。

2.整体要求:

(1)实现医嘱、检查、检验、住院药品、门诊药品、护理至少两类医疗信息跨部门的数据共享。

(2)有跨部门统一的医疗数据字典。


(五)4级:全院信息共享,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1.局部要求: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实现所有系统(如HIS、LIS等系统)的数据交换。住院系统具备提供至少1项基于基础字典与系统数据关联的检查功能。

2.整体要求:

(1)实现病人就医流程信息(包括用药、检查、检验、护理、治疗、手术等处理)的信息在全院范围内安全共享。

(2)实现药品配伍、相互作用自动审核,合理用药监测等功能。


(六)5级:统一数据管理,中级医疗决策支持。


1.局部要求:各部门能够利用全院统一的集成信息和知识库,提供临床诊疗规范、合理用药、临床路径等统一的知识库,为本部门提供集成展示、决策支持的功能。

2.整体要求:

(1)全院各系统数据能够按统一的医疗数据管理机制进行信息集成,并提供跨部门集成展示工具。

(2)具有完备的数据采集智能化工具,支持病历、报告等的结构化、智能化书写。

(3)基于集成的病人信息,利用知识库实现决策支持服务,并能够为医疗管理和临床科研工作提供数据挖掘功能。


(七)6级:全流程医疗数据闭环管理,高级医疗决策支持。


1.局部要求:各个医疗业务项目均具备过程数据采集、记录与共享功能。能够展现全流程状态。能够依据知识库对本环节提供实时数据核查、提示与管控功能。

2.整体要求:

(1)检查、检验、治疗、手术、输血、护理等实现全流程数据跟踪与闭环管理,并依据知识库实现全流程实时数据核查与管控。

(2)形成全院级多维度医疗知识库体系(包括症状、体征、检查、检验、诊断、治疗、药物合理使用等相关联的医疗各阶段知识内容),能够提供高级别医疗决策支持。


(八)7级:医疗安全质量管控,区域医疗信息共享。


1.局部要求:全面利用医疗信息进行本部门医疗安全与质量管控。能够共享本医疗机构外的病人医疗信息,进行诊疗联动。

2.整体要求:

(1)医疗质量与效率监控数据来自日常医疗信息系统,重点包括:院感、不良事件、手术等方面安全质量指标,医疗日常运行效率指标,并具有及时的报警、通知、通报体系,能够提供智能化感知与分析工具。

(2)能够将病人病情、检查检验、治疗等信息与外部医疗机构进行双向交换。病人识别、信息安全等问题在信息交换中已解决。能够利用院内外医疗信息进行联动诊疗活动。

(3)病人可通过互联网查询自己的检查、检验结果,获得用药说明等信息。


(九)8级:健康信息整合,医疗安全质量持续提升。


1.局部要求:整合跨机构的医疗、健康记录、体征检测、随访信息用于本部门医疗活动。掌握区域内与本部门相关的医疗质量信息,并用于本部门医疗安全与质量的持续改进。

2.整体要求:

(1)全面整合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监测等信息,完成整合型医疗服务。

(2)对比应用区域医疗质量指标,持续监测与管理本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进行改进。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8年12月3日


附件二:《关于印发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3号)有关要求,指导医疗机构科学、规范开展智慧医院建设,逐步建立适合国情的医疗机构智慧服务分级评估体系,我委组织制定了《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推进智慧医院建设和改善医疗服务参考。我委将指定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1: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等级标准(文末可下载全文)

 

对医院应用信息化为患者提供智慧服务的功能和患者感受到的效果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分为0级至5级。


(一)0级:医院没有或极少应用信息化手段为患者提供服务。医院未建立患者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在挂号、收费、检查、检验、入出院、药事服务等环节中,面向患者提供信息化服务少于3个。患者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获取的医疗服务信息较少。


(二)1级:医院应用信息化手段为门急诊或住院患者提供部分服务。医院建立服务患者的信息系统,应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服务流程进行部分优化,在挂号、收费、检查、检验、入出院、药事服务等环节中,至少有3个以上的环节能够面向患者提供信息化服务,患者就医体验有所提升。


(三)2级:医院内部的智慧服务初步建立。医院应用信息系统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能够为患者提供智慧导医分诊、分时段预约、检查检验集中预约和结果推送、在线支付、床旁结算、生活保障等智慧服务,患者能够便捷地获取医疗服务相关信息。


(四)3级:联通医院内外的智慧服务初步建立。电子病历的部分信息通过互联网在医院内外进行实时共享,部分诊疗信息可以在院外进行处理,并与院内电子病历信息系统实时交互。初步建立院内院外、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医疗服务流程。


(五)4级:医院智慧服务基本建立。患者医疗信息在一定区域内实现互联互通,医院能够为患者提供全流程的个性化、智能化服务,患者就诊更加便利。


(六)5级:基于医院的智慧医疗健康服务基本建立。患者在一定区域内的医院、基层医疗机构以及居家产生的医疗健康信息能够互联互通,医院能够联合其他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全生命周期、精准化的智慧医疗健康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3月5日

 

 相关资料:

  1.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

  2.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docx

  3. 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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