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诊疗监管再细化:1项要求不达标,直接判定服务零星

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全省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防范化解互联网诊疗安全风险,保障医疗服务安全和质量,安徽省卫健委于10月10日正式印发了《安徽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本站编辑 来源: 大健康派 2022-10-11 18:06:13

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全省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防范化解互联网诊疗安全风险,保障医疗服务安全和质量,安徽省卫健委于10月10日正式印发了《安徽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皖卫发〔2022〕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的内容覆盖了医疗机构、人员、业务、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明确了各方监管责任,并制定了试行版的互联网诊疗服务评价标准及退出机制。


医疗机构监管方面,省卫健委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省级监管平台对接,主动接受监管,设立专门的互联网医院运营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人员监管方面,要求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质,在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以及准入、退出等机制。此外,涉及多点执业的问题,医务人员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业务监管方面,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 ,约束医师也约束患者。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一旦出现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互联网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实施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将等保测评结果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


《实施办法》以附件的形式公布了《安徽省互联网诊疗服务评价标准及退出机制(试行)》。评价的主要依据是《安徽省互联网诊疗服务评价量表(试行)》 ,在该评价量表中,设置了8项前置要求(见下表),其中有一项不达标,直接判定为服务零星。


11.jpg


8项前置要求全部达标的基础上,依据服务评价划分星级,包括开展业务类型、工单处理情况、年门诊量、年处方量、患者满意度等多项指标。


评价为零星,将设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达标或连续两年评价为零星,将被注销互联网诊疗执业许可或责令停止互联网诊疗执业活动。


《实施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安徽省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诊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附:关于印发安徽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关注大健康Pai 官方微信:djkpai我们将定期推送医健科技产业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