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特别专项

上海市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实施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特别专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对于建设期内创新产品获得相应注册或生产资质并开展产业化的项目,按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作者: 上海市发改委 来源: 上海市发改委 2020-02-11 09:57:02

上海市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实施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特别专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对于建设期内创新产品获得相应注册或生产资质并开展产业化的项目,按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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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此次专项的支持方向为新型冠状病毒诊断试剂、疫苗、治疗性药物和相关影像诊断、检测等医疗辅助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


支持对象为在本市进行法人注册并开展研发生产活动,具备项目组织实施能力的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事业单位。鼓励企业牵头,产学研医联合方式申报。


关于资助方式及金额,《通知》表示,按照“先立项、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资助。对于建设期内创新产品获得相应注册或生产资质并开展产业化的项目,按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于立项后实质性开展相关工作,但未能获得相关产品注册或生产资质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特殊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原则上,支持项目数不超过15项。项目验收后一次性拨付支持资金。


项目投资按照建设期核定。建设期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原则上建设期为一年。项目投资范围包括开发或设计人员劳务费、设备软件购置费及设备改造费用、试制用原材料费、试制用燃料及动力费、测试检测费、临床研究费用等协作研究费、其他研制费及配套费用等。


不过,也不是所有疫情相关产业研发创新项目都能获得支持,《通知》强调,相关项目已获的市级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专项原则上不再支持,同时,对因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将取消申报资格,中止专项支持。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写项目立项报告,并于2020年2月29日18:00前将项目材料电子版发送至联系邮箱。申报项目经审核列入支持项目后,项目单位需按审核要求进一步细化验收目标等内容。


附联系人:

材料收取:孙蔚 上海投资咨询公司  13818088773

联系邮箱:zxzjsb@126.com  sicccykj@163.com

问题咨询:崔 凯 市发改委 18018888250 23112967

葛文政 市经信委 18918883717 23112788


附: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特别专项立项报告(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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