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和管理,卫健委提出如下要求

2019年9月24日,医政医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通过五个方面对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和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

作者: 大健康派编辑 来源: 医政医管局 2019-09-25 13:12:33

2019年9月24日,医政医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通过五个方面对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和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


第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行政管理责任,有以下要点:


  • 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行政管理责任

  • 统筹做好电子化平台数据的录入、核查、使用、发布等工作。

  • 大力宣传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重要作用

  • 加强培训监督考核,将电子化注册改革情况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评估进展

  • 建立定期通报和约谈机制


第二,严格规范程序,开展信息核查核实。目标是到2019年12月31日,全面完成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核实工作,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核查核实工作,严格把控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按照规范流程开展核查核实,符合《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数据集》有关标准,保证数据信息的规范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涵盖了几种不同的情况:


1.对于医疗机构核查核实信息的,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内容一致,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必须使用规范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2.对于核查核实医师资格信息的,必须做到医师个人信息与有效身份信息一致、申请补录信息与医师原始人事档案信息一致、医师补录信息与补录申请材料内容一致。另外,2004年6月1日前通过认定获取资格的医师,其资格信息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医师资格管理系统进行资格信息核查补录。


3.本次核查结束后,在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中只有注册信息但无资格信息的,由现注册地逐级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提出医师资格核查需求,由作出资格认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现注册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核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4.对于核查补录护士信息的,必须做到申请补录信息与护士原始人事档案信息一致、护士补录信息与补录申请材料内容一致,并且必须确认其护士考试合格时间在2008年10月之前,其注册信息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核查补录。


第三,加强密钥管理,确保信息数据安全。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风险分级和安全审查规则,加强数据安全监测和预警,定期开展安全性评测和风险评估,做好容灾备份,提升电子化注册系统网络安全支撑保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注重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电子密钥的申请发放必须遵循严格的申请审核流程。


关于电子密钥,重点强调要建立建立完善电子密钥管理制度,重点监管电子密钥登录时间、录入内容等关键信息;电子化注册系统将进一步完善电子密钥管理程序,逐步建立电子密钥使用、信息录入的异常预警功能,及时发现提示电子密钥使用风险。负责密钥的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电子密钥,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第四,充分利用数据,建立协同共享机制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分析电子化注册系统中相关医疗资源的配置、利用、运行情况,提高宏观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微观管理的精准性、及时性。

  • 要全面核查核实现有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数据库,核实注册信息,激活静态数据,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逐步实现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医疗机构质量控制、医师资格考试、医师定期考核、医疗监督执法等信息系统的交互融合和资源共享。

  • 要建立数据协同共享机制,在保证网络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数据有序实现端口开放和互联互通,提升注册数据应用效率。

  • 要从时间、地理空间、类别等多维度对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和执业信息进行精细分析,提高大数据应用水平,为人才培养、健康规划、资源配置以及综合监督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五,主动信息公开,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 依托电子化注册系统,建立全范围覆盖、全过程记录、全数据监督的行政审批运行监控模式,做到可监控、可追溯、可跟踪。

  • 建立信息公开查询制度,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均可查询。

  • 将电子化注册相关信息纳入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完善符合卫生健康行业特点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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