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健委发布通知,针对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提出多项规定

日前,天津市卫健委印发通知,明确了天津市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的诊疗服务范围、监管责任、管理要求等。

作者: 天津广播 来源: 天津广播 2019-11-28 13:40:19

今年7月,天津市首家依托于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医院上线!


随后天津市安定医院、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等多家医院也先后上线了互联网医院。网上就医一方面给患者带来了方便,另一方面许多人还有这样的疑问,网上看病,靠谱吗?


日前,天津市卫健委印发通知,明确了天津市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的诊疗服务范围、监管责任、管理要求等。


诊疗服务范围


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业务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且符合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业务不包括首诊患者诊疗服务、甲类传染病(包括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诊疗服务、危急重症患者诊疗服务、需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化验、影像等检查的诊疗服务、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等行为。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业务的内容仅限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其中,开展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前,医师必须掌握患者全部病历资料,且患者的病情在首诊时有明确的疾病诊断;复诊时,医师只能针对首诊时明确的同种疾病诊断所涉及的有关病情提供诊疗服务。


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实现互联网医疗服务信息的监测监管。


申请接入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医疗机构或互联网医院应至少开展在线复诊、在线处方2项诊疗服务,或者开展互联网护理试点服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建立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应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医疗风险和责任分担等方面的责权利。


医师管理要求


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共同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应当为实体医疗机构提供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同时,实体医疗机构或者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申请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应当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完成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同时,确保完成主执业机构所规定的诊疗工作。


信息安全要求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业务须建立信息系统,配备信息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诊疗业务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向监管部门开放全部数据接口。


处方药事管理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且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师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病历资料管理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业务应当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妥善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公示公开管理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业务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身份标识、诊疗科目、所提供的诊疗服务项目和内容、提供诊疗服务方式和流程、出诊医师信息、诊疗服务和相关药品、耗材价格、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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