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四审稿:针对社会办医、医疗信息保障等新增这些规定

草案四审稿新增内容涉及到社会办医、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院前急救、弱势人群健康、心理健康等热点问题,并针对医疗信息泄露等情形增加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作者: 大健康派编辑 来源: 新华网 2019-12-27 12:57:07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2月23日上午在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会上提请第四次审议。第三次审议是在2019年8月,第三次审议之后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草案四审稿新增内容涉及到社会办医、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院前急救、弱势人群健康、心理健康等热点问题,并针对医疗信息泄露等情形增加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引导和规范社会办医,草案四审稿明确,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予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建立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的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发展机制,草案四审稿提出,国家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


2019年入冬以来,多起心源性猝死事件引发舆论对院前急救的关注。对此,草案四审稿规定,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关注弱势人群健康,草案四审稿提出,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关注心理健康问题,草案四审稿提出,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


草案四审稿还新增了不少健康促进措施,如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体系,国家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等。


针对草案三审时有些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体现国家对创新的鼓励和支持,宪法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医学科学技术创新”。二是明确中医药事业“坚持传承与创新相结合”。


此外,针对相关违法行为,四审稿中还提出: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二是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信息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等情形,增加规定罚款处罚三是对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违法行为,除对相关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员增加规定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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