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加强疾病预防防控机构建设 完善重大疫情预防控制体系

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5日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决定》,提出加强各级疾病预防防控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重大疫情预防控制体系。

作者: 许祖华 来源: 新华社 2020-03-27 09:09:49

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5日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决定》,提出加强各级疾病预防防控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重大疫情预防控制体系。


陕西省在决定中提出,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省、市应当建立传染病专科医院,县级应当在综合医院设置符合要求的传染病病区和传染病门诊。新建、改建、扩建医院应当统筹设置传染病病区,平时综合利用、疫时救治专用。


加强各级疾病预防防控机构建设,按照常住人口比例标准配备疾控机构人员,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加大对承担防疫防控职责公共卫生机构的基础建设、实验室装备等相关投入;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健全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等机制。


疾病预防防控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要依法履行传染病报告职责,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把重大疫情联防联控纳入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职责,提升基层防控能力。


陕西省还将进一步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医疗救助机制,做好应急资金储备,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并完善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制度。


此外,决定还提出,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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