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确要求:二级以上医院需设置独立公共卫生科

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设置独立的公共卫生科。

作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来源: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2-03-17 13:17:23

近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医院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公共卫生工作列入医院重要业务工作,并作为医疗机构内部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设置独立的公共卫生科。

《指导意见》指出,医疗机构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前沿阵地。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科应配备专职人员,制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建立健全传染性疾病、食源性疾病、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含肿瘤)的诊断、监测、登记、报告以及院感控制、健康教育、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有效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机构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通报。

《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医防协同机制,推进人员和信息互通,建立医疗机构与疾控中心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之间的信息推送和自动抓取机制,构建全生命周期的人群健康信息数据闭环,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促进医疗机构由疾病诊疗向全程健康管理转变。加强医防协同监测,加强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协同监测,提高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评估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建立智慧化多点预警触发机制。开展疫情联合处置,对不明原因疾病病例等情况,医疗机构应第一时间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并及时提供样品,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联合开展病原微生物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科学研究,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关于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的指导意见(试行)》全文如下:

关于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的指导意见

(试行)

医疗机构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前沿阵地。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责,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现就加强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益属性,坚持改革创新、医防融合、平战结合,践行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把预防为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健全公共卫生管理机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医院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公共卫生工作列入医院重要业务工作,并作为医疗机构内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设置独立的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应配备专职人员,制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建立健全传染性疾病、食源性疾病、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含肿瘤)的诊断、监测、登记、报告以及院感控制、健康教育、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有效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机构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通报。

三、建立平急转换机制

医疗机构应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体系,与公共卫生机构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完善预案体系,制定卫生应急制度,储备应急防护物资,维护公共卫生设施设备,开展卫生应急培训与演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挥调度,为突发事件致病致伤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专业服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或单位开展消毒、监测、调查、采样、实验室检测等各项工作。

四、完善医防协同机制

(一)推进人员和信息互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应聘任同级疾控中心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副组长,基层医疗机构邀请县级疾控中心负责同志兼任副组长,协调指导相关工作,参与医疗机构重大公共卫生决策。建立公共卫生类医师多点执业机制,医疗机构应接受辖区疾控中心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对公共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工作考核等。建立医疗机构与疾控中心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之间的信息推送和自动抓取机制,构建全生命周期的人群健康信息数据闭环,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促进医疗机构由疾病诊疗向全程健康管理转变。

(二)加强医防协同监测。加强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协同监测,提高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评估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建立智慧化多点预警触发机制,健全网络直报、舆情监测、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科研发现报告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快速反应体系,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

(三)开展疫情联合处置。建立疾控中心与医疗机构联合处置疫情和分工协作机制。对不明原因疾病病例、全省首次报告病例、已经消除或基本消除疾病病例等情况,医疗机构应第一时间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并及时提供样品,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联合开展病原微生物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科学研究,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五、强化公共卫生培训机制

医疗机构每年应对机构内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公共卫生知识培训与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考核的重要评判依据。医疗机构每年应定期组织临床医护人员开展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医院感染控制、生物安全、卫生应急管理等公共卫生知识技能的全员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科类专业医师在晋升副高职称前,需到县级以上疾控中心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公共卫生能力培训,提高临床医生重大传染病及时发现、快速预警、依法报告和有效应对能力。实施公共卫生医师专项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医师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5天的传染病监测、预警、报告能力进修培训,参加一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专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级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医师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认真履行公共卫生责任

(一)传染病预防与控制。落实法定传染病监测及网络直报职能,制定院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指定专人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并与辖区疾控中心对接,配合辖区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等相关传染病防控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医院感染相关危险因素的监测、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开展医院感染控制,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及时进行诊治、隔离或转诊,规范病例的咨询、诊断、报告、治疗和管理,防止院内感染的发生;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根据季节周期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按要求对发热、腹泻、出疹患者进行分诊、登记。规范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等科室,规范收治病人,诊疗记录齐全。

(二)预防接种。设置有产科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新生儿乙肝疫苗、卡介苗的接种、登记;设置有预防接种门诊或产科接种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填卡上报。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疾控中心或有关单位做好疫苗管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等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三)健康教育与促进。医疗机构应健全院、科、病室三级健康教育网络,将健康教育与促进纳入各科室的绩效考核体系,针对医务人员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培训。设置健康教育活动室,针对患者定期开展健康宣教。开展“卫生日主题”咨询义诊,有计划、多途径开展健康宣教,引导重点人群形成健康生活方式。为患者提供多种健康处方,对病人及其家属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提高住院病人及家属卫生与健康知识知晓率。创建无烟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立戒烟门诊,提供规范的戒烟干预服务。组建科普队伍和平台,建立完善健康科普激励机制,将健康科普纳入医务人员的业务考核、评先评优、职称晋升等考核内容,鼓励医护人员多渠道开展健康科普。

(四)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与防治。做好医疗机构死亡个案的登记报告,规范发放、填写、保存、报送《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报告率100%。开展死因监测、重点慢性病(肿瘤、心脑血管事件、慢性阻塞性肺病)登记报告及随访管理、伤害监测等工作。

(五)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疾控中心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及资料收集。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六)职业病及放射性疾病监测与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农药中毒、化学中毒、高温中暑的报告、处置以及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并协助疾控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资料收集。

(七)专病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配合疾控机构,按要求做好艾滋病、肺结核、梅毒、碘缺乏病、血吸虫病等疾病专项监测与报告。

(八)妇幼保健管理。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妇女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提高群体保健水平,承担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传染病母婴传播等监测和质量控制。设置有产科的医疗机构应做好预防传染病母婴传播、产前筛查与诊断、新生儿重点疾病(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儿童先心病、听力障碍等)筛查,减少出生缺陷,积极救治缺陷儿童,降低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

(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开展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七、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将公共卫生职责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责任的指导与监管,推动医防协同发展,形成工作职责更加明确、服务更加规范、保障更加有力的防治结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持续组织开展大培训、大排查、大演练,做到疫情防控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设施到位、物资到位、能力到位,确保出现紧急状态能有序有效有力应对。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将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执法检查项目,会同疾控机构每季度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一次督导考核。督导考核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立项、财政投入、经费核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重要依据,与医院评审评价、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评优评先等工作紧密结合,并作为选拔任用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参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公共卫生责任意识,对照公共卫生责任清单,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立行立改,实施销号管理,确保整改到位。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地要落实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任务、紧急医学救援等政府指定性任务的经费保障,落实疫情期间、突发事件处置期间一线工作人员临时性工作补贴等政策,落实公共卫生医师多点执业时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同机构内、同年资临床医师水平。在突发重大疫情等紧急情况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发挥医保基本保障、财政兜底保障的作用。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好有关政策解读、培训和宣传工作,提升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执行能力。深入细致地做好医务人员宣传动员工作,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支持和参与公共卫生工作,提升群众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理念的认知度。积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宣传工作,按规定做好公共卫生工作评优评先和表彰奖励。


附件


湖北省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一览表(试行)


责任

序号

任务

内容

承担单位

1.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组织管理

1-1

 

建全公共卫生管理机制

医疗机构成立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共卫生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包括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眼科医院等)应设置独立的公共卫生科,其中三级医院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名具有公共卫生专业背景。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置独立的公共卫生科,至少配备1名专职公共卫生人员。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一名兼职公共卫生人员。

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开放床位数超过100张及以上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执行;设置有住院病区,开放床位数少于100张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公共卫生职能管理部门,至少配备1名专职公共卫生人员;其余社会办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兼职公共卫生人员。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独立设置公共卫生科。

社会办医疗机构

1-2

建立平急转换机制

与公共卫生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建立分类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小组、应急办、应急队等组织体系和医疗救援、突发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医院感染等预案体系,制定信息报送、物资储备、应急值守培训演练等卫生应急制度,储备应急防护物资,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出现突发事件后,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调度,承担指定区域内重大疫情患者集中救治和突发事件中伤病员的医学救援,根据情况腾出场地或派出专业人员参与消毒、监测、调查、实验室采样检测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3

应急救援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设置独立的应急办,组建应急专家组和医学救援队。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正常运行。根据突发事件级别,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令,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优先开展伤员接诊、收治工作,为伤病员提供医学救护和现场救援等专业服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4

公共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维护

规范发热门诊(诊室)、肠道门诊(诊室)建设,做好测温设备、清洁消毒设施、疾病检测监测设备和传染病监测网络等公共卫生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障机构内公共卫生工作正常运行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强化医防协同机制

2-1

建立人员互通机制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应聘任同级疾控中心,基层医疗机构邀请县级疾控中心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副组长,协调指导相关工作,参与医疗机构重大公共卫生决策。接受辖区疾控中心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对公共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工作考核等。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控机构

同级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等公共卫生机构内的公共卫生类医师可以在本辖区内多点执业。公共卫生类医师可会同临床医师参与联合查房、不明原因感染性疾病会诊、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等工作。公共卫生医师多点执业时所得报酬应由执业时所在机构支付,薪酬水平应不低于同机构内同年资临床医生水平。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控机构

2-2

建立双向培训机制

疾控机构每年制定临床培训计划,医疗机构应按照疾控机构培训计划接收疾控机构推送的学员培训临床知识。医疗机构每年应定期组织临床医护人员开展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医院感染控制、生物安全、卫生应急管理、食源性疾病等公共卫生知识技能的全员培训。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控机构

二级以上医疗内科类专业医师在晋升副高职称前,需到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公共卫生能力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医师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5天的传染病监测、预警、报告能力进修培训,参加一次公共卫生机构组织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专业技能培训。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鼓励医疗机构内公共卫生医师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3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医疗机构应在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食源性疾病、学生常见病、妇幼保健、基本公共卫生、免疫规划、精神卫生等公共卫生信息系统方面与疾控机构建立信息推送、数据共享渠道。疾控机构加强公共卫生信息汇总、分析和风险预警,并及时向医疗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处置风险信息,同时接受医疗机构的建议和监督,形成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监督监管相互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4

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医疗机构实验室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应承担疾控机构下达的公共卫生有关监测和应急检测任务。医疗机构对发现的不明原因疾病、聚集性病例等可能有传染性的异常病例要第一时间将标本送疾控机构检测,并接受疾控机构有关实验室能力建设与考核的指导、检查与督导。

医疗机构卫生应急队伍应包含疾控机构卫生应急队员。在应急状态下应建立医疗队伍和疾控队伍联合办公的场所。

医疗机构卫生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需接受疾控机构的指导,满足应急状态下的调度。并共享疾控机构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3.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3-1

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落实首诊负责制,依法开展传染病的诊断和报告;对本院所有医务人员开展传染病报告相关培训;提供疫情报告所需的网络设备,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3-2

法定传染病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规划、监测方案、工作手册等,落实首诊负责制,依法开展法定传染病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报告的其他传染病的病原学检测、诊断和报告,符合转诊要求的及时转诊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展本单位传染病报告质量检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3-3

重点传染病监测与报告

根据国家、省级相关监测方案、工作手册等,开展手足口病、流感、新冠肺炎、细菌性传染病、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SFTS)、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I)等疾病的病原学的哨点监测。

重点传染病监测哨点医院

3-4

不明原因感染性疾病监测、报告和处置

落实首诊负责制,开展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等症状患者的流行病学史问询。定期组织临床与公共卫生医师开展流行病学查房,实行多病同查、应查尽查。及时报告实验室检验和临床诊断中发现的不明原因感染性疾病,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消毒、隔离等应对处置措施。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3-5

 

医院感染控制

根据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开展医院感染风险监测。对院内感染性疾病开展病原学检验检测、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院内感染控制措施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省级监测点医院按照省级监测方案,开展医院消毒与感染控制监测。

医院消毒与感染控制监测点医院

4.预防接种

4-1

免疫规划规范实施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1版)》等,开展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社会宣传和冷链管理等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4-2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监测与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令第60号)、《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2010版)》、《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登记和个案报告卡的报告,协助疾控机构开展调查,提供疫苗接种和疫苗管理等预防接种实施资料。普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政策。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5.健康教育与促进

5-1

健康教育与促进

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绩效考核机制。健全医院健康教育网络,每个临床科室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室健康教育工作,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纳入门诊及住院诊疗环节,为患者提供改进健康、促进疾病康复的个性化建议;患者出院后,通过与社区合作、随访等方式,持续提供健康建议。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5-2

无烟环境建设

建立无烟医疗机构常态化机制,领导带头控烟,定期开展控烟巡查,设立控烟监督员,及时劝阻吸烟行为。所有建筑物入口处、候诊区、会议室、厕所、走廊、电梯、楼梯等公共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全面禁烟。院内不销售烟草制品,无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设立戒烟门诊,开展戒烟服务和咨询。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5-3

组建科普队伍和平台

组建院内健康科普队伍,将健康科普向院外延伸,定期深入机关单位、学校、社区开展健康科普活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5-4

多渠道开展健康科普

依托医院各类媒体平台发布健康科普知识,通过广播(音频)、电视(视频)、报纸、网站、新媒体及宣传栏等对公众开展健康教育。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6.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与防治

6-1

死因监测

根据卫健、公安、民政三部委《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等,开展《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死亡信息上报、审核、死因及漏报调查等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6-2

重点慢性病登记报告及随访管理(肿瘤、心脑血管事件、慢性阻塞性肺病)

根据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慢性病监测工作方案,开展肿瘤登记、心脑血管事件报告、慢性阻塞性肺病报告及随访管理,按要求填报登记卡、开展信息上报、审核、漏报调查等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6-3

伤害监测

根据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伤害监测工作方案,开展门急诊及住院伤害病例的报告,哨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填报登记卡、开展信息上报、审核、漏报调查等工作。

伤害监测哨点医院

7.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

7-1

食源性疾病监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手册等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检查、网络报告等管理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信息。对符合病例定义的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诊断和网络上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手册等要求,对符合特定食源性疾病定义的病例进行采样、检测和报告,报送待检标本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并协助疾控机构开展调查分析。

主动监测哨点医院

7-2

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手册等要求,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协助疾控机构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及资料收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8. 职业病及放射性疾病监测与报告

8-1

职业病监测与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工作方案,开展职业病、农药中毒、职业性化学中毒、高温中暑的报告、处置,协助疾控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资料收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8-2

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年度国家监测工作方案等、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

监测哨点医院

9.专病防控

9-1

血吸虫病病例报告和管理

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规范》和国家、省监测方案,开展血吸虫病病例监测、报告、管理、健康教育,接受疾控机构对血吸虫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技术考核。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晚期血吸虫病病例报告和管理

根据国家相关监测方案、省晚血管理办法等,开展晚期血吸虫病病例监测、报告和管理

血吸虫病定点医疗机构

9-2

结核病防治

负责辖区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报告、登记、治疗、管理、关怀服务和健康教育,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开展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的预防性治疗,并做好相关信息录入和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接受疾控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结核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技术考核。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负责推介、筛查、转诊有可疑症状的就诊者或疑似结核病患者,负责肺结核患者、接受预防性治疗的潜伏感染者居家治疗管理,追踪密切接触者,协助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开展健康教育与感染控制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疫情报告并转诊,对重症和合并其他疾病的重症结核病患者给予治疗,实施结核病防治培训、健康教育和感染防控工作,接受疾控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结核病相关业务的指导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9-3

皮肤病性病、艾滋病防治

根据各类艾滋病性病相关防治规划、工作实施方案等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检测点,对住院病人,产妇科、肛肠科、泌尿外科、计划生育门诊等重点科室门诊就诊者按照“知情不拒绝”原则提供艾滋病和性病检测咨询服务,对检测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落实告知服务。开展全员艾滋病诊疗技术和职业防护培训,落实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9-4

麻风病防治

对就诊的麻风病患者或疑似麻风病患者进行转诊,接受疾控及皮防机构对麻风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技术考核。

各级各类皮肤病性病医疗机构

10.妇幼保健管理

10-1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

报告院内死亡和出生缺陷个案,基层医疗机构报告辖区内所有死亡和出生缺陷个案。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辖区内相关信息后汇总逐级上报,通过《湖北省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0-2

妇幼卫生年报

报告院内信息,基层医疗机构报告辖区内信息,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辖区内相关信息后汇总逐级上报,内容包括孕产妇与儿童保健和健康、产妇分娩信息、婚前保健、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避孕节育服务、出生医学信息、妇幼健康公共卫生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与人员情况等。通过《湖北省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0-3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要求,对发现的病例及时报告,积极协助疾控中心及妇幼保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辖区内相关信息后汇总逐级上报。针对孕妇梅毒开展规范诊疗工作,加强母婴阻断和新生儿梅毒筛查和随访工作。通过国家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直报系统上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0-4

出生缺陷三级预防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孕前优生健康健康检查项目、叶酸补服项目、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预防出生缺陷健康教育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1.基本公卫服务

11-1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等,开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0-6岁儿童眼保健与视力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健康素养提升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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