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正式出台 为医疗云加了一把“安全锁”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布了《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的公告,并于9月1日起施行。

作者: 本站编辑 来源: 中国网信网 2019-07-24 09:16:25

2017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章第十八条明确:下列单位运行、管理的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应当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范围:


(一)政府机关和能源、金融、交通、水利、卫生医疗、教育、社保、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行业领域的单位;


(二)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及提供云计算、大数据和其他大型公共信息网络服务的单位;


(三)国防科工、大型装备、化工、食品药品等行业领域科研生产单位;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新闻单位;


(五)其他重点单位。


由上可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条例》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提供强大的支撑和保障,覆盖电信、广播电视、能源、金融、交通、铁路、航空、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关键制造、电子政务、化工、国防科技等领域的重要网络、重要信息系统、云平台、物联网、工控系统、大数据中心、大型公共服务平台等。


同时,随着医疗云的迅速普及,针对云安全问题,也被人们逐渐重视起来。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布了《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的公告,并于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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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使用云计算服务的安全可控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与持续监督相结合,保障安全与促进应用相统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国家有关网络安全标准,发挥专业技术机构、专家作用,客观评价、严格监督云计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安全性、可控性,为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云计算服务提供参考。

    

本办法中的云平台包括云计算服务软硬件设施及其相关管理制度等。

    

第三条 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云平台管理运营者(以下简称“云服务商”)的征信、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

    

(二)云服务商人员背景及稳定性,特别是能够访问客户数据、能够收集相关元数据的人员;

    

(三)云平台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链安全情况;

    

(四)云服务商安全管理能力及云平台安全防护情况;

    

(五)客户迁移数据的可行性和便捷性;

    

(六)云服务商的业务连续性;

    

(七)其他可能影响云服务安全的因素。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建立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审议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政策文件,批准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结果,协调处理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有关重要事项。

    

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

    

第五条 云服务商可申请对面向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提供云计算服务的云平台进行安全评估。

    

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估的云服务商应向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云计算服务系统安全计划;

    

(三)业务连续性和供应链安全报告;

    

(四)客户数据可迁移性分析报告;

    

(五)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办公室受理云服务商申请后,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对云平台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 专业技术机构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办公室指导监督下,参照《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等国家标准,重点评价本办法第三条所述内容,形成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九条 办公室在专业技术机构安全评价基础上,组织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专家组根据云服务商申报材料、评价报告等,综合评价云计算服务的安全性、可控性,提出是否通过安全评估的建议。

    

第十一条 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专家组的建议经协调机制审议通过后,办公室按程序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核准。

    

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结果由办公室发布。

    

第十二条 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结果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保持评估结果的,云服务商应在届满前至少6个月向办公室申请复评。

    

有效期内,云服务商因股权变更、企业重组等导致实控人或控股权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办公室通过组织抽查、接受举报等形式,对通过评估的云平台开展持续监督,重点监督有关安全控制措施有效性、重大变更、应急响应、风险处置等内容。

    

通过评估的云平台已不再满足要求的,经协调机制审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核准后撤销通过评估的结论。

    

第十四条 通过评估的云平台停止提供服务时,云服务商应至少提前6个月通知客户和办公室,并配合客户做好迁移工作。

    

第十五条 云服务商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评估过程中拒绝按要求提供材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按评估不通过处理。

    

第十六条 未经云服务商同意,参与评估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不得披露云服务商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评估工作中获悉的其他非公开信息,不得将云服务商提供的信息用于评估以外的目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1、组织开展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的目的是什么?

    

答:开展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是为了提高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使用云计算服务的安全可控水平,降低采购使用云计算服务带来的网络安全风险,增强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将业务及数据向云服务平台迁移的信心。

    

2、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的对象是什么?

    

答: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是依据云服务商申请,对面向党政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提供云计算服务的云平台进行的安全评估。同一云服务商运营的不同云平台,需要分别申请安全评估。

   

3、何时起云服务商可申请评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自2019年9月1日起云服务商可以正式提交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申报书、云计算服务系统安全计划、业务连续性和供应链安全报告、客户数据可迁移性分析报告等。有关申报材料模版将在中国网信网提供下载。

    

4、已通过党政部门云计算服务网络安全审查的云平台,是否还需要申请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

    

答:前期已经通过党政部门云计算服务网络安全审查的云平台,视同为已通过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不需要再重新申请。

    

5、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主要参照哪些标准?

    

答: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主要参照国家标准《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其中《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从系统开发与供应链安全、系统与通信保护、访问控制、配置管理、维护、应急响应与灾备、审计、风险评估与持续监控、安全组织与人员、物理与环境安全等方面提出要求。

    

6、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有哪些主要环节?

    

答:主要包括申报、受理、专业技术机构评价、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专家组综合评价、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协调机制审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核准、评估结果发布、持续监督等环节。

    

7、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结果在哪里查询?有效期多长时间?

    

答:评估结果将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在中国网信网公布。评估结果有效期为3年。

    

8、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如何保护被评估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答: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过程中,参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对云服务商提交的非公开材料或在评估中获悉的非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严格保护云服务商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如果云服务商认为有关单位和人员未能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举报。

    

9、关于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问题可向谁咨询?

    

答:有关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的其他具体事项,可发送电子邮件到yunpinggu@cac.gov.cn或拨打010-55635861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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