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作者: 国家医保局 来源: 国家医保局 2020-05-13 09:38:46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医保发〔202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的相关要求,聚焦医疗保障民生领域“难点、堵点、痛点”问题,着力实现“群众办事不求人、最多只跑一次”的目标,建立统一规范的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以下简称清单制度),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全国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努力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发展需要,从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以改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为导向,建立完善涵盖全国清单、省级清单的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清单制度,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增强服务意识,通过提供全面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要求。2020年8月底前,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遵循全国清单的规定内容和格式要求,按照“六统一”(统一事项名称、统一事项编码、统一办理材料、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办理环节、统一服务标准)和“四最”(服务质量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的要求,全面完成本省清单及办事指南的发布,同步统一规范线上(含移动终端)办理事项,确保2020年8月底前全面实施清单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建成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所有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医疗保障各级经办服务窗口、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含业务系统、热线电话平台、线上服务端、自助服务端等)全部开展“好差评”,实现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强化使命担当。提高政治站位,把制定、发布、实施清单制度作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深刻领会建立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持续推进清单制度实施相关工作,打通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让群众办事更加透明高效、舒心顺心。


(二)聚焦问题解决。针对当前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领域存在的办事流程不够简化规范、参保转移接续和手工报销手续繁琐且时间周期长、异地就医备案不够便捷、经办服务体验不够理想等问题,对照全国清单认真摸底排查,立行立改,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坚持便民高效。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全国清单作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的最底线,在全国清单基础上再进一步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大力推行一次告知、一表受理、一次办好,鼓励探索“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制”,坚决取消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不设立“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模糊条款,切实提升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标准化水平,打造群众满意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夯实主体责任。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全国清单制定统一的省级清单,依据省级清单加快制定全省统一的办事指南(内容包含事项名称、受理单位、服务对象、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办理材料、办理时限、查询方式、监督电话、评价渠道、办理流程图等)和统一的受理表格。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制定清单时,对不在全国清单的经办政务服务事项,要严格按照“六统一”和“四最”的要求予以规范。省级清单、办事指南及调整内容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将清单和办事指南的发布和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和办事指南,做到形式直观、易看易懂。通过宣传册、宣传海报、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供群众阅读、查询、下载或使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确保落实到位。


(三)建立调整完善机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清单及办事指南发布后,要根据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的立改废释、机构职能调整、地址变迁、电话更改,以及信息化手段、经办模式升级等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清单及办事指南,并指定专人负责清单和办事指南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准确规范。


(四)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快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互联网+医保”,实现一网通办、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逐步将医疗保障各项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推送到互联网终端和移动终端,通过“数据多跑路”打通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的堵点和难点,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水平。


(五)全面建立“好差评”制度。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明确责任标准,畅通评价渠道,用好评价结果,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医疗保障经办每个政务服务事项都可评价,每个经办服务窗口、平台和人员都接受评价,每个办事单位和群众都能自愿自主真实评价,每个差评都得到整改,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推动医疗保障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六)加强监督评价。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及时总结各地贯彻执行清单制度的经验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全国清单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加强对各地的监督评价,将清单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专项评价和规范经办行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明察暗访和曝光力度,及时向全系统通报结果,建立健全追责问责工作机制,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清单制度日常监管和跟踪指导,及时妥善处理清单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如遇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pdf

          2.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参考样表.zip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30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同志就《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出台《全国清单》?


答:《全国清单》的制定、发布、实施,是医疗保障部门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关系亿万群众切身利益,国家医保局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群众办事“难点、堵点、痛点”问题,针对医保手工报销材料复杂、报销等待时间长以及异地就医备案程序繁琐等出台了多项解决措施。此次《全国清单》是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对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的一次全面、系统的梳理和规范,并从方便群众办事的角度优化简化了办事手续、精简了办事材料、压缩了办理时限以及公开政务服务内容,旨在规范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效能,让群众办事更加透明高效、舒心顺心。


问:《全国清单》发布实施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全国清单》聚焦医疗保障民生领域“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对照服务质量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的“四最”改革目标,力求实现“群众办事不求人、最多只跑一次”。二是按照统一事项名称、统一事项编码、统一办理材料、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办理环节、统一服务标准的“六统一”要求,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通用事项。三是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全国清单》作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的最底线,在《全国清单》基础上再进一步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四是2020年8月底前各省清单及办事指南发布,全面实施涵盖《全国清单》和《省级清单》的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清单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建成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


问:《全国清单》是如何制定出台的?


答:《全国清单》制定工作自2019年10月启动,历时近6个月。在全面梳理整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有医疗保障服务清单的基础上,提取了28项全国通用政务服务事项,形成了《全国清单》初稿,随后召开了5轮专业论证进行修订并于2020年2月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期满,通过对相关意见的梳理,并会商研讨,形成《全国清单》送审稿。3月,《全国清单》通过合法性审查等程序。4月30日,《全国清单》正式发布。


问:《全国清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全国清单》涵盖了目前医疗保障经办的通用服务事项,共分10个主项,分别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主项下细分为28个子项,对每个子项的事项名称、事项编码、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设定依据都进行规范统一。


问:《全国清单》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总体来看,《全国清单》有以下6个特点:


一是服务内容公开化。《全国清单》将通过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及公众号、地方各级医疗保障局官网及公众号、医保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布,社会公众可以多种途径对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公开查询。


二是设定依据合法化。《全国清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参考对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等近30个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确保清单设定的合法化以及政策执行的一致性。


三是业务办理标准化。《全国清单》一一列明了28个子项的事项名称、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的具体内容,并统一了受理表格参考样表。比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002036005000)子项,“办理材料”明确为3项,分别是“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办理时限”明确为“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鼓励各地将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站式”受理。28个子项的服务质量标准清晰可见,社会公众可据此对经办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和监督。


四是办理手续简便化。从方便群众的角度设计“一站式联办”服务流程,取消了不必要环节和手续,大力推行“一次性告知、一表受理、一次办好”,鼓励“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制”,参保群众仅需在服务受理端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单要求材料即可,后续“受理-审核”环节中涉及证明材料互认、转入转出地信息确认等均全部由服务部门间协调处理,不再额外要求参保群众提供材料。


五是办理材料精简化。涉及群众的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材料均不超过4种,并进行了明确列明,取消了“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模糊表述,9个服务事项可以一证办理,4个服务事项实行承诺制。材料减少最多的从10项减少到3项,办理所需材料数量总体压缩超过40%。


六是办理时限缩减化。在已明确办理时限的26个子项(不含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两项政务服务事项,此两项事项办理环节及办理时限等按照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经办规程执行)中,办理时限较之前各地实际办理时限均有大幅缩减,整体压缩比例超过50%;逾30%服务事项缩减量达25个工作日,近40%服务事项缩减量达15-20个工作日,最大缩减量达30个工作日。即时办结的为12项,占比达46%;5-20个工作日办结事项为9项,占比为35%;30个工作日以内办结的为5项,占比为19%。


问:《全国清单》对老百姓最关心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答:《全国清单》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群众关心关注的诸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等“难点、堵点、痛点”问题,一是尽可能简化办理手续,从方便群众角度设计“转入地”一站式服务流程,减少群众跑腿跑路;二是尽可能减少办理材料,强化经办管理服务后台的数据共享,多个经办服务项目无需重复提供共性材料,甚至仅提供个人承诺书;三是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限,备案服务、查询服务、出具证明等服务项目明确即时办理,最长服务办理时限也明确控制在30个工作日。

以基本医保参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为例,《全国清单》发布实施后,针对原来手续过多、时间过长、职责不清等突出问题进行了优化:一是明确职责,由转入地经办机构作为整个转移接续手续办理的主要责任方,对办理时限、办理进度负责,引导其主动协调转出地经办机构,减轻参保人的办理负担。二是缩短时限,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的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并对其中每个办理环节分别设置时限要求。三是创新方式,鼓励有条件的经办机构通过平台、网络、APP、电话等方式进行信息传递,减少纸质档案流转时间,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


问:为确保《全国清单》落地实施,采取哪些措施?


答:《全国清单》是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下一步,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大力推动各省医疗保障部门对照《全国清单》全面完成省级清单和办事指南的发布实施工作,切实提升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水平,全力打造群众满意的医保经办政务服务。


一是要求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夯实主体责任,指导和组织省内各统筹地区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制定工作。二是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将清单和办事指南编制、发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三是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建立清单及办事指南调整完善机制。四是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五是全面建立“好差评”制度,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推动医疗保障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六是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加强监督评价,将《全国清单》落实情况作为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专项评价和规范经办行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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